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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8-22 阅读数:200

有不少网友提问,在日常出行时,遇到不适用于快处快赔,或者简易事故处理流程,而是需要用到一般程序的事故。这时,很多驾驶人就会有些茫然,不知道该怎么操作。现在对其中的流程和关键点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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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3日、5日、10日是指工作日,所列举内容仅为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定,事故处理中的其他问题可向相关办案单位询问。


除此之外,还整理了一些相关问题,大家快来学习一下


一、认定书制作时限问题


01.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固定证据撤离现场后,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2.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于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02.一般程序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0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


04.中止认定

因取证需要,事故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中止原因消失或期满,于5日内制作认定书。


05.送达时限

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检验鉴定问题


01.检验鉴定委托时限

于现场调查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


02.检验鉴定完成时限

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03.送达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04.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完成时限同初次鉴定规定时限。


三、车辆放行问题


01.领取车辆时间

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当事人可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02.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

是指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各方)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


四、损害赔偿解决方式问题


0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当事方协商、中间人协助、组织或单位协助。


0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03.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认定书(证明)或维持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0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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