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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电动车摔伤,谁来担责?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7-27 阅读数:286

租了辆共享电动车,结果车辆侧翻,头皮撕裂伤进了医院,谁来担责?


租用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大学生受伤后诉至法院


小刘是江苏省一名在校大学生,某天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46000余元。


对此,网络平台公司辩称,车辆由A公司出租,其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A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由于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普法时刻: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由于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为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但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


共享电动车是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使用的车辆。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应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A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在小刘进行网络平台注册、租赁、付款的整个过程中,网络平台始终未提供A公司的任何信息,但A公司的出租车辆带有该平台的品牌标识。依照网络平台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A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网络平台公司应提供项目运营管理指导,并核查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当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向市场投放时,网络平台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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