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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洼致人摔伤死亡,责任谁来担?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6-25 阅读数:476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能想到自己骑车出门,都能天降横祸,遇坑摔伤。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黄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杨某、高某)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车辆碾压路面坑洼失控摔倒。后方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高某受伤,高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主责,张某次责,路桥公司次责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其损失90多万元。

法院判决:路桥公司辩称,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养护责任,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及案件的全部要素进行分析,酌定黄某承担50%的赔偿比例,原告方自负10%的责任比例,张某及某路桥公司各承担20%。


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路面不平影响通行致人损害,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责任。本案中,道路管理机构在路途存在不平坦时未建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机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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