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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10大风险点,万万不能踩坑!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2-06 阅读数:402

风险1:协议离婚不成或一方在诉讼离婚中反悔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如希望财产安排立即实现,则应直接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


风险2:夫妻财产约定中“受赠与方”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设置限制或排除任意撤销权的条款。


风险3:应尽量避免以“惩罚性违约责任”为前提。


风险4:如果处置父母、其他亲友的财产,或者所涉财产归属有争议时,最好同时由相关人员出具一个书面文件认可财产归属。


风险5:尽量不选择保证书、承诺书等单方文件形式,容易引发争议。


风险6:“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标题都可以使用,但是不宜使用“忠诚协议”,因为其效力存在争议。


风险7: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风险8: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不动产分割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不动产归属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且办理登记的一方,但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以考虑在购房时就房产归属事先约定,并依据约定办理登记。


风险9:尽管多数观点认为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房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为避免争议,涉及较大额租金收入的,建议直接约定房租归属。


风险10: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进入离婚环节需考虑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但可根据情况考虑变通使用赠与合同的方式,实质上将财产分配给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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