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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1-04 阅读数:326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判决为辅。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
因此,减少抚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多为不予支持。
但是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判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