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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可以说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的费用项目,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在医疗机构恢复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期间进行的医疗检查、化验、治疗、挂号、手术等。医疗费可多可少,具体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和所接受的治疗确定。
对于交强险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上。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根据《交通安全法》,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交强险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是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分为有责情况下的保险责任限额和无责情况下的保险责任限额,具体限额数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
一、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也即被保险机动车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有事故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此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也即被保险机动车被交管部门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此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注意:对于交强险,医疗费只有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不是超过多少交强险才会进行赔付。所谓垫付问题,是指交强险实则不会最终承担责任,具体有四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此时,即使垫付,最终保险公司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