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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古人言:“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古人又言:“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该怎么办?本文所谈的案例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男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徐某(男)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2018年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张某某身患癌症,在治疗中。张某某虽有大病医保,有退休金,但不足以支付持治疗所需的费用。2017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某地房屋被征收,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0余万元。2018年,徐某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余万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给予张某某1万元。张某某因治病无钱,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被征收补偿款600余万元的一半归张某某个人所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毋庸讳言,与本案例类似的事情,在现实中必然还有。当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会如何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时,必须同时满足“成立要件”、“程度要件”、“除外要件”,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成立要件为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程度要件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除外要件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则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因情感产生的扶养义务,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定义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扶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当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患病一方有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一方向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等,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4)判决生效后,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当然,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也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