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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07-28 阅读数:486

概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一、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票主张); 二、住院伙食费; 三、营养费; 四、护理费;五、误工费;六、交通费; 七、残疾赔偿金; 八、精神抚慰金;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十一、死亡案件还存在给付丧葬费的相关费用。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票主张);


二、住院伙食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按照当地标准×营养期);


四、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


五、误工费(事故前实际收入×误工期);


六、交通费(提供相应票据或者法院酌定);


以上属于一般理赔项目,如伤者存在死亡或者伤残情况,需赔偿: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八、精神抚慰金(一般为一个等级5000元,个别地区存在差异);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实际票据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十一、死亡案件还存在给付丧葬费的相关费用,具体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其中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标准以及伤残等级可以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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