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三种情形。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①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②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
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潜逃藏匿”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置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
(3)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4)肇事人虽未驾驶车辆,但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即行人、乘车人等不属于车辆驾驶人的人员也可以是肇事逃逸主体;
(5)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者报警后失联;
(6)潜逃藏匿的其他情形。
三、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如有的驾驶人肇事后因害怕被打离开现场,但已报警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履行职责联系肇事人,也没有采取通知、传唤其接受调查等措施,造成相关证据缺失,这时不能认定肇事人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3)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
(4)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接受司查的;
(6)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四、如何认定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