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哪几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06-22 阅读数:524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江某由于酗酒,经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王某在遭受又一次毒打后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江某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原《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者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并增设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个案判断的裁量权,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较为灵活的救济依据,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特别注意


《民法典》第1051-4-1054条还新增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以及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可从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角度着手,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温馨提示:以上对方过错,均需双方予以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并获得法院采信,否则,实际案例中,若无证据应证无法获得法庭支持。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