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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救济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216条是关于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53条,主要修改之处,即明确了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形下,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也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裁判规则:
1.肇事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后逃逸,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盛霞与殷志清、杨泽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后逃逸。车辆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虽存在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行为,但并不属于因肇事逃逸致机动车不明的情形,保险人仍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号:(2020)甘09民终570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肇事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周志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主张的追偿权,属于另外的事实法律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当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
案号:(2020)赣01民终170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肇事车辆没有购买相关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丧葬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进行追偿
——王广爱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受害人死亡。肇事车辆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经当事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分别垫付了两名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进行追偿。即使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也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法定的追偿权。
案号:(2019)苏09民终522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肇事司机致受害人倒地重伤后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垫付了医疗费,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吴某诉肇事司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司机致受害人倒地重伤后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出于人道主义救援垫付了医疗费,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垫付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获得追偿的权利;还可以另行起诉,直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何龙、熊建新、彭丁带:《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肇事司机撞伤老人后弃车逃逸,受害老人可以向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寻求救济
——张老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司机撞伤老人后弃车逃逸,受害老人可以请求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人支付医药费,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人在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受害老人可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求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吴春岐、辛赤兵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联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