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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在未参保情况下因工受伤,却因程序障碍在仲裁阶段被驳回的维权案件。劳动者在入职仅一个月时因工摔伤,构成九级伤残。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本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而,因未收到二次鉴定通知、病历材料未及时移送等程序问题,仲裁委员会以“未配合重新鉴定”为由,未支持其工伤赔偿请求。
面对仲裁裁决的不利局面,代理律师并未止步于程序障碍,而是迅速调整策略,通过法院诉讼与财产保全并行的方式,扭转被动局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22万元赔偿调解,远超被告最初提出的14万和解方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入职一月即受伤,九级伤残无人赔
2022年10月13日,夏女士入职某时尚百货公司,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入职时,公司向其收取了工服押金及岗位培训费共计1050元。
次日上午,夏女士在店内核实货品时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该次事故导致其长期休养,无法正常工作,直至2025年7月23日,夏女士因伤情恢复不理想,正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在律师指导下,夏女士先后完成了以下关键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通过仲裁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为伤残九级。
仲裁受阻:程序瑕疵致赔偿请求被驳回
2025年,夏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但在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称夏女士“未配合提交病历材料,导致无法进行二次鉴定”,并以程序不合规为由主张不应支持其工伤赔偿请求。仲裁委采纳了该意见,驳回了其工伤赔偿请求。
面对这一结果,当事人一度陷入焦虑。代理律师经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发现,夏女士从未收到任何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正材料的正式通知,用人单位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材料。所谓“未配合鉴定”实为程序瑕疵的转嫁,不应成为实体赔偿的阻却理由。
诉讼破局:民事起诉+财产保全同步推进
仲裁裁决作出后,律师团队果断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一)精准确定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省级文件,逐项核定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
押金及拖欠工资。
每一项均有证据及规范性文件支撑,形成完整的赔偿项目清单。
(二)财产保全施压
考虑到被告为本地商业管理公司,具备一定偿付能力,律师在起诉同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名下相应资产,极大压缩了其拖延诉讼的空间,也为后续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调解博弈:从“14万”到“22万”的跨越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起初,被告仅表示愿意支付14万,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代理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谈判:
工伤结论不可推翻:工伤认定及九级伤残鉴定结论均已生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程序已封闭;
赔偿项目全面且有依据:不仅包含法定工伤待遇,还包括押金退还、工资拖欠等事实清晰的债务;
财产保全已形成实质压力:被告核心账户被冻结,影响其正常经营,促使其回到谈判桌。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于2026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一次性补助金等共计22万元;
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工资及退还押金共计3300元;
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工伤事件再无纠纷。
该调解金额远超被告最初预期,且远高于仲裁阶段的工伤“零赔偿”结果。
案件顺利结案后,夏女士将一面写有“专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的锦旗送至律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仲裁受挫、诉讼逆转”的工伤赔偿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仲裁阶段的不利结果并非终局: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因程序问题被驳回后,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核心证据: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是主张赔偿的直接依据;
财产保全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效策略:在用人单位具备履行能力但消极应对时,及时保全可显著提升谈判地位;
专业律师对赔偿项目的精准核算:直接决定了诉讼金额的合理性及调解阶段的上限空间。
工伤案件尤其是未参保情形下的维权,往往涉及认定、鉴定、仲裁、诉讼多个环节,程序复杂、周期长。本案之所以能实现逆转,关键在于每一个程序节点都未放弃权利,并在诉讼中通过保全措施将被动转化为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