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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5-11-19 阅读数:259

什么是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两者的区别有哪些?不同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吗……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作用是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因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其作用是督促债权人在保证责任产生后及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1. 1.性质不同。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实务中存在争议,部分认为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个特殊期间。

  2. 2.起算时间不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则是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3. 3.是否可以自由约定不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 4.效力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的效力、期限届满后的效力以及撤诉的效力。首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某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当然地及于其他保证人,而诉讼时效可以发生追及效力。其次,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不导致保证期间的重新计算,但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最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后撤诉的,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撤诉的,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未再重新主张,则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则视为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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