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死亡后,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着人生活费,在司法实践中不尽统一。那么,如何界定受害人的配偶是否享有这种主张呢?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当注意,受害人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这样一个条件。否则,受害人的配偶则不具备主张生活的权利。
1、当受害人死亡时已达退休年龄,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受害人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死亡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不能以此认为受害人当然丧失劳动能力,因为年龄因素并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当然,近亲属也不能因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生活费的主张。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6民终66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年龄因素并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本案中,死者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死者李某生前有劳动能力且其收入来源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死者李某是否享受退休待遇、生前是否有实际务工有异议,对此,一审法院已查明死者李某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同时上诉人对其该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身患多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劳动能力情况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当然,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其本身不但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属被扶养人的,其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将不会得到采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2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受害人曹国民生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身亦属于被扶养人,无扶养上诉人陈定花的法定义务,且上诉人陈定花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另外,上诉人陈定花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二上诉人主张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上诉人陈定花可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来计算上诉人陈定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三、受害人死亡,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受害人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配偶应提供受害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民申60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死者张某花在涉案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在施工路段,路口设有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根据生活常识,该路段通行存在风险,应当予以避让,但死者张某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通行的施工路段,明显存在过错,原审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周某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死者张某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主张周某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交张某花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证据,以证明周某令的生活依赖于张某花的收入予以维持,但原审中申请人未能尽到上述举证责任,原审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尸体冷冻费的问题。丧葬费是为办理死者殡葬事宜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尸体冷冻费包含在其中,原审判决已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申请人的主张支持了丧葬费,申请人另行主张尸体冷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