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自家车辆”或“家庭成员”关系为由拒赔。法院的多个判例已明确,此类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关键在于事故性质是否为意外,而非人为骗保。
核心法律原则与判例依据
“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核心在于确定受损方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即使两辆车属于同一所有人(如公司名下多辆公交车)或不同家庭成员,只要在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相对于肇事车辆而言,是独立的、非被保险人的财产,即构成“第三者”。
案例佐证:在天津某法院审理的公交公司两车相撞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两辆公交车虽同属一家公司,但由不同司机驾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受损车辆应被认定为交强险保障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家庭成员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免赔”。但法院普遍认为,此类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本质是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第三者”的立法本意相冲突。
案例佐证:山东淄博法院审理的一起母亲车辆被儿子驾驶的车辆撞坏的案件中,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认定“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5,832.2元。浙江台州法院在审理父子相撞的案件时,同样驳回了保险公司以“父子关系”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的抗辩,强调保险宗旨是保障受害的第三者,而非规避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主要情形
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例如,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毒驾等违法行为;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如非法改装、从事营运活动等)。
存在保险欺诈行为:例如,被保险人伪造事故现场、虚构事故原因、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等。这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事由之一。
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因战争、自然灾害、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需以具体合同为准。
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损失扩大或无法核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调查、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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