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达伤残等级时,受害者仍可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支出凭证、收入状况及司法鉴定确定。
1、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计算,包括治疗费、手术费及后续康复费用。
2、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流水及单位证明)。
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受诉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公式:日均收入×误工天数(司法鉴定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天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就医、复诊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需提供有效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当地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一般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
6、营养费:根据三期鉴定结论,一般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需定损报告及维修发票);随身物品损坏(如手机、衣物)按实际价值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事故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如构成伤残、容貌受损、流产),数额可能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9、鉴定费:三期鉴定产生的费用可全额主张。
索赔实施路径
证据固化阶段:
保存医疗票据原件、收入证明、护理费支付凭证。
及时申请三期鉴定。
协商谈判流程:
诉讼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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