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被广泛运用于民事交往过程中,但当除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欠条上签字却未明确身份时,该如何划定责任边界呢?
以案说法:某轮胎店从事轮胎销售服务,与某建设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轮胎买卖关系。2023年7月,建设公司与轮胎店经营者陈某签署一份欠条,载明:“今在萍乡某轮胎店购买轮胎,欠人民币361670元整。本欠条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内付清。”建设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该公司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四人从上至下依次在非欠款人处签名,其中只有张某姓名前备注了“担保人”三个字,其他三人均未备注。
后建设公司仅归还欠款6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轮胎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建设公司及签字的四名员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可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轮胎店已完成供应轮胎的交货义务,被告建设公司未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关于四名签字员工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欠条上仅张某一人签名前注明“担保人”,其他人仅签字、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明确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肖某、曾某、彭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在本案中保证方式,欠条上未载明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温馨提示:在欠条中未明确担保人身份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法律条款和证据情况处理:
担保责任认定规则:若欠条上仅有部分签名标注"担保人"字样,而其他签字未明确身份,法院通常仅支持明确标注担保人身份的签字者的保证责任,对未表明身份的签字者不认定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推定:未注明保证方式时,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或仲裁裁决且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后,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责任。
证据要求:债权人需提供除欠条外的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保证关系存在,否则无法要求未明确身份的签字者担责。
实践建议:签名前需明确标注"担保人"字样并注明保证方式、期限,避免因身份不明引发纠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