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亲朋之间,为一笔往来资金的性质对簿公堂,法院将如何认定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王某与谢某系朋友,王某称,2022年12月14日,谢某以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日还款3万,现要求谢某归还剩余本金17万元。
谢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转款是王某投资成立公司,王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王某投入的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等。
对此,王某均不予认可,否认案涉20万元系投资款。并提交其代理人马某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主张江某对该20万元认可系借款,并同意与谢某协商还款。该录音中江某主张协商处理纠纷,但称钱是公司用了,并称一个季度还5万等内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谢某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只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转款事实,其虽另提供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即使该录音真实,但录音中江某并没有说涉案款项系借款,更没有提到系谢某个人向王某的借款,反而明确款项系公司使用。
而谢某为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20万元款项系王某投资款,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收支明细、数份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还出具了当时的现场照片。谢某提交了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款项系王某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案涉20万元款项系借款及要求谢某返还剩余欠款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其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又就此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的,原告无论是补强其证据,还是驳斥被告的主张,仍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会将合伙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等作为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本案提醒公众,如系民间借贷应当注重获取并保留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保留对借款给付时的商讨、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辅助证据。而在合伙经营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正规流程签订合伙协议,依法经营,并保留各种审批手续、商议记录,并设立公司专属账户以收取投资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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