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形: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
个人或组织实际投入资金、人力和材料,独立完成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关系。
2、挂靠或借用资质
个人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接工程,独立履行施工义务并承担质量责任。
3、多层转包的末端主体
在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末端,个人作为最终实际施工主体完成工程。
4、实际施工行为
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
5、参与合同签订与履行
实际施工人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
6投资或收款行为
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和责任
1、诉讼主体地位: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此权利。
3、侵权责任:施工中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际施工人需赔偿相关费用。雇佣劳动者时,实际施工人需按法规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否则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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