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达成交通事故赔付协议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重新起诉要求合理赔偿。
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01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伤残等严重后果。
02显失公平:指协议的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利,且该不利方在签订协议时缺乏经验或判断力,导致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例如,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
贰、撤销协议的程序
01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行使显失公平的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02撤销程序: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撤销协议,并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2024年6月,原告孟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孟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孙某的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赔付协议书》,载明:原告孟某因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66381元。A保险公司对以上损失一次性赔付,双方因本次事故再无任何纠葛。上述协议书签订后,A保险公司即将赔付款366381元支付于原告孟某。现原告孟某诉至法院主张A保险公司支付其误工费1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赔付协议书》。该协议由原告孟某签字摁手印确认,其中的赔付内容包含其主张的误工费,协议书所载明的意思亦清晰明确,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不同理解问题。且该协议书实质上是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及具体赔偿数额的协商约定,亦系各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原告孟某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可撤销情形。故该协议书系原告孟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A保险公司已按照协议赔付原告孟某损失,原告孟某起诉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