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共同签字或作为担保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宋某和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了15万元贷款,宋某签订了共同还款保证书。二人离婚后,许某自行归还了150423.66元,现许某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宋某承担50%.
法院观点:根据许某提供的证据能证实二人共同贷款及宋某签名捺印事实,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离婚时未对债务进行分割,许某有权要求宋某承担其应承担部分,故支持许某要求宋某承担50%比例的诉求。
02无法举证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刁某及原审第三人宋某存在纠纷。王某与宋某曾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宋某与刁某合伙经营苹果销售,后宋某给刁某出具20万元欠条。之后,宋某与王某离婚,并约定债权债务归宋某。现刁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王某与宋某的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欠条系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基于合伙取得的利润符合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王某应证明第三人未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证据,其与宋某离婚时未对债务作出合理处分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3债务不明确,不予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3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婚内共同房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婚后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2021 年5月初原告患病住院治疗花费177453元,原告称尚有85000元债务未偿还。现原告起诉主张分割房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涉案房产属于小产权房,双方虽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现有实际价值且坚持要求分割而未主张居住权,对其分割房产诉求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分割85000元债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及性质,被告亦不予认可且涉及债权人利益,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如债务客观存在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04小结:
婚内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包括:
1.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2.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用途符合家庭基本消费(需在合理金额范围内);
3.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用于经营活动且收益归属家庭;
4.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
05风险提示: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途关联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法院可能直接否定其效力;
3.债务发生时保留资金用途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对后续性质认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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