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决定
根据交通事故各方是否实际接触,交通事故可分为接触型的交通事故与非接触型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的认定上,事故责任与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直接相关,不论是否接触,并不影响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0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0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0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的,不予减轻。
现实中,如一方逆行,正常行驶车辆为了避免碰撞急转向致害其他车辆,此时,由于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逆行车未正常行驶,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无责任。如果逆行车辆逃逸,也是全部责任。
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会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各方对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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