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因颈椎不适,到亲戚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进行颈部保健按摩。按摩后,赵某回到家中。当天晚上,赵某出现脖子剧痛,浑身无力,四肢失去知觉等症状。到南阳某医院住院治疗44天,出院诊断为脊髓压迫症、硬脊膜外血肿,脊髓型颈椎病、颈椎失稳。后又两次在社旗某医院住院治疗77天。
争议焦点: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将该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该养生保健馆则认为,赵某免费接受完按摩后离开,其在理疗前自身就颈椎不适,该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因颈椎不适前往养生保健馆进行按摩,按摩结束当晚出现了颈椎疼痛的现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赵某的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赵某所患硬脊膜外血肿、并发脊髓压迫症的原因,应在自身存在硬脊膜外血管疾患的基础上,与理疗加重原发疾患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确定此次事故由被告社旗某养生保健馆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社旗某养生保健馆限期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3.24万元。
普法时刻:本案中,养生保健馆因操作不当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因过错侵权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自身存在一定基础疾病仍选择按摩养生也应按比例承担一定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按摩养生服务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养生场所或正规医疗机构,并对自身基础状况做好合理正确的评估,当身体存在一定基础疾病时,应审慎接受养生按摩服务。对于经营者而言,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加强员工专业培训,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同时在提供服务前应与消费者做好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和基础疾病状况,合理考量是否选择提供按摩养生服务,并可通过签订风险告知书、要求消费者主动告知基础疾病状况等多种形式规避风险,且在服务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全力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